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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6-05 | 5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社会生活中,有些考试虽然听起来很正规、很严肃,举办考试也有相关的依据,但其设定的依据不是狭义意义上的“法律”,而是由“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设定的,所以不能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人实施相应的作弊行为,也就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虽不是尽善尽美,但相对公平。然而,有些人却通过作弊的手段,破坏这种选拔人才的机制。为了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秩序,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认定构成这三个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社会生活中,有些考试虽然听起来很正规、很严肃,举办考试也有相关的依据,但其设定的依据不是狭义意义上的“法律”,而是由“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设定的,所以不能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人实施相应的作弊行为,也就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例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设定依据是《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本身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因此,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于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的行为,不能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相关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可依照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再比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设定是依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举办,因此也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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