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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卖淫秽视频赚零花钱,困境之中竟还有生机(刘士军律师)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7-05 | 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利用网络云盘贩卖、传播淫秽视频,视频数量可作为立案标准,但一般不能作为严重、特别严重标准

某高校某大学生,自进入大学后就开始放松自己,课业压力不大,感觉心理空虚,就通过网络获取了一些淫秽电影视频。他不满足自己私下“欣赏”,还萌生出了售卖获利的想法。

结果可想而知,他被抓了。虽然赚的钱不多,但其贩卖的视频文件数量却是很多,面临着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其家人在网上搜了一下量刑标准,要判十年以上,感觉天都塌了一般!

其家人带着不甘,找到律师咨询。听了刘律师的分析讲解以后,大学生的家属们竟然又重新燃起了希望。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网上贩卖淫秽视频牟利的,贩卖20个以上的淫秽视频文件,就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处3年以下;贩卖100个以上的淫秽视频文件,就属于情节严重,处3-10年;贩卖500个以上的淫秽视频文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按照视频的数量来看,这位大学生贩卖的淫秽视频文件已经远远超出500个了,其父母无法接受十年以上的后果。

刘律师详细了解了大学生涉案的情况,特别是这位大学生贩卖淫秽视频的方式。一听到“网盘”二字,律师立刻觉得这个案子有希望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立案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查明网络云盘内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但是该数量应当作为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酌定情节,一般不得作为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主要看实际被点击数、传播人数、违法所得的数量或者数额,如果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 5 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的 25 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