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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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一、案例:被告人汪ZS挪用特定款物案
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ZS,男,原阳新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住阳新县。因涉嫌犯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7年9月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汪ZS在担任阳新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采取虚报、欺骗的手段,以发展东北松基地300亩项目为由向县扶贫办申报扶贫资金20万元。该项目20万元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办拨付到浮屠镇财政所后,在汪ZS的安排下将该笔扶贫资金中的9.3万元用于补偿东北松基地的实际承包人;剩余10.7万元用于支付偿还村委会新建办公楼的欠款、村委会以往不能报的招待费、偿还以往村委会租用村干部彭某2车子的车费和村委会其他日常开支等。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ZS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扶贫的款物10.7万元,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ZS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ZS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法律分析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此处的“挪用”,是指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项目上使用。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扶贫资金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无论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理。
特定款物的性质,不限于国家下拨的款项、物资,也包括公众捐助、慈善基金、外国援助等其他公益资金
3、本罪的主体为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受上述单位委托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挪用特定款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目前尚无相关解释。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注:由于该罪名调整为监察委管辖,所以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未再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