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犯交通肇事罪,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前提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
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积极赔偿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被告人,虽未取得谅解,也可以适用缓刑。
(二)一般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犯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1、因逃匿致人死亡,且具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
2、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3、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他人的;
4、没有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的;
5、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前款第1至3项情形,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从宽掌握。
注:具体到每个案子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疑问,可以联系刘律师13306401985
刘士军,律师,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