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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详解(刘士军律师)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7-10 | 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并非都是恶意的。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综合主、客观两方面的事实来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四种,分别是:(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四)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并非都是恶意的。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综合主、客观两方面的事实来认定:

一、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构成本罪,需要具有非法占用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一般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虽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这主要是指,行为人虽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但是基于其他原因而实施的,不是为了非法占用银行资金。

二、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恶意透支的行为?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存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行为。

2、发卡银行对行为人进行了有效催收。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3、经过银行的有效催收后,行为人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4、行为人透支的数额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行为人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行为人在练之前,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如果行为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透支的数额,法定刑分为三档:

1、数额较大的标准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需要注意: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2、数额巨大的标准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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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