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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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一、案例
2017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为方便自己代练《王者荣耀》游戏,自行编程开发了《王者荣耀》游戏外挂程序,所开发的外挂程序具有透视、视距增加、冒险模式下怪物自动死亡等功能。
被告人谢某某又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对外销售《王者荣耀》外挂程序源代码、外挂程序及相应程序激活码,合计57人次。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王者荣耀》外挂程序的功能必须依附在《王者荣耀》游戏客户端游戏过程中才能实现,存在对《王者荣耀》游戏客户端实施未授权的删除、修改操作,绕过了游戏的保护措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将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分析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行为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
第一种行为方式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1)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2)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二种行为方式是在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此处的程序、工具并不限于违法的程序、工具。
“提供””包括出售等有偿提供,也包括提供免费提供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2)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4)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5)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25人次以上的;
(2)提供第(1)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100人次以上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25人次以上的;
(4)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100次以上的;
(5)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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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