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刑事辩护研究网
——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刑法》第151条、152条、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走私的方式多种多样,有:通关走私、 绕关走私、变相走私、间接走私等。
近年来,“代购”类型的走私案件不断增多,有些人因职业原因频繁出国而顺便做起了“代购”第二职业,有些人在出国旅游时临时做了“代购”,还有人全职做起了“代购”生意。但很多人并不了解自身行为可能会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法律并不禁止“代购”,但法律禁止名为“代购”而实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
1、杨某委托他人境外“代购”,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011年以来,被告人杨某从境外采购lv等品牌的手提包、钱包等在其店内销售。杨某为非法牟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以支付“代购费”等方式,先后委托郑某、王某甲、许某、蒋某、吴毓翔、林某、李某、詹小雷、黄某等人,利用出入境机会在境外代为购买手提包等货物走私入境。郑某等人按杨某要求代为购买货物后,通过随身携带的方式,选择无申报通道将货物走私入境并交给杨某,或以邮寄的方式,从境外寄至杨某处。2013年5月21日,黄某随身携带杨某委托购买的5个手提包入境时,被宁波机场海关当场查获。
经查,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杨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手提包等货物共计290件,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209981.06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58738.3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侦查机关查扣的被告人杨某走私进口的货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2、迂某某、何某某组织他人去海南免税店“代购”,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019年11月,迂某某在微信“兼职群”中发布信息招募海南免税品代购,2019年12月底,何某某联系迂某某,表示愿意应聘。2020年2月底,迂某某让何某某组织人员在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和三亚海棠湾免税店批量购买免税化妆品,并承诺何某某每拉来一个人,便给何某某450元-500元。何某某便在“兼职群”中发布信息,以400元至450元的价格招募代购人员,每招募一名代购赚取50元-60元。
迂某某、何某某组织人员进行代购的具体流程为:迂某某通知何某某购买指定免税品,何某某通知代购人员到免税店进行购买,然后何某某帮代购者购买前往广东海安和返程的船票,代购者抵达海安后将免税品交给何某某或者迂某某,然后再由何某某、迂某某邮寄给实际买家。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迂某某、何某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免税品购买额度在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品和三亚海棠湾免税品店购买免税品总计金额达77万余元(人民币),并在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免税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经海口海关计核,上述免税品共计涉及应缴税额人民币总计131694.74元。其中迂某某应对131694.74元税额承担责任,何某某应对自己参与的130408.59元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认为,迂某某、何某某二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迂某某、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迂某某、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补缴偷逃税款,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二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3、张某某使用夹藏的方式从韩国“代购”,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人张某某从2015年11月开始从事职业代购,其通过微信(微信名称:“梦露酱小铺”)发布代购信息,在获得一定数量的订单并收取部分代购定金后,即出境到韩国,在韩国的免税商店、百货商场购买奢侈品、化妆品等高档应税商品后返回长沙。张某某在从韩国回国时,将其购买的部分商品进行拆盒后夹藏在行李箱中,并将行李箱托运,在到达长沙黄花机场后提取行李通关时,则采取分散行李,请无行李或行李较少的旅客帮忙代拿行李的方法向海关进行瞒报通关,最终将商品走私入境。张某某在将商品走私入境后,再将走私入境的商品交付给买家,从中获取利润。
经长沙海关核定,被告人张某某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62288.1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在2017年2月23日被现场查扣的走私商品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188651.39元,在2017年2月23日之前走私商品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173636.7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判决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七万元。
需要说明,生活中,有些人员出国、出境时,顺便给国内家人亲友带一些国外的商品,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了错误。客观上虽有走私普通物品的犯罪行为,但不具有航空、导游等特殊职业身份,也没有藏匿伪装,代购物品也是为了自用或馈赠亲友,且不能证明有走私牟利目的,一般不轻易追究刑事责任序,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但如果采取了藏匿伪装行为,则明显构成走私犯罪。比如,在境外买了手表,将表和盒子分开携带入关,犯罪故意是非常明显的。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