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刑事辩护研究网
——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全球达成共识:必须减少要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2009年11月,中国向世界做出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为了实现减排目标,政府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的政策。然而,有犯罪分子“紧跟时代潮流”,假冒“碳权交易”“碳中和”“碳达峰”等名义,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文精选了三个以“碳”之名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防范骗局,
一、以投资“碳汇交易”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刘某林、李某成、杨某军、赵某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6年10月,被告人邱某(在逃)刚获悉国家将准备着手碳汇交易的信息后,便以其化名林某东、辛某海、潘某杰三个虚假身份,伙同夏某明(在逃)先后组织创建了“前海碳汇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汇投资公司)和“前海碳汇易(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汇易公司),公司下设行政部、财务部、运营部、市场部、客服中心、数据中心等部门和多个核心团队,打着专注于低碳、绿色发展和购买碳汇金融机构的幌子,实行多层级虚拟“碳汇”产品交易的网络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为了推进犯罪活动,被告人邱某刚聘请量子公司黎某设计了会员注册网站“××”、聘请李某2设计了会员积分管理网站“47.52.47,121:8011”搭建了两个碳汇交易投资平台,为吸收他人入会获取ID号,并利用ID号管理为收取犯罪获利铺设基础。被告人邱某刚为招摇过市,掩盖其犯罪目的,于2017年4月7日派谌某玥代表公司与北京环境交易所签订了碳汇交易合同,获取了该所碳汇交易会员资格,之后,因北京环境交易所发现邱某刚的碳汇投资公司以北京环境交易所战略会员、交易会员的名义昭示公众,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网络传销的行径后,依照《北京环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北京环境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入场交易协议书》及《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解除了其与前海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于2017年4月25日公告取消前海碳汇投资公司交易会员的资格。被告人邱某刚为了挽回前期注册公司的投入,便继续以前海投资公司和碳汇易公司的名义,以1.2至4.8万元的不同等级的入会费吸收会员进行虚拟碳汇交易,以每个ID码每周收取管理费200元、5%的收益税费、1%的手续费的的手段从中牟利。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和增强犯罪诱惑,被告人邱某刚还采取讲课、观看视屏、开发布会等方式进行宣传鼓动,并以投资收益(即静态收益)误导加入者不会蚀本、以市场收益(即动态收益)引诱加入者发展下线、回购复投收益套牢已加入者,并公开以收取会员费、ID管理费、碳汇交易手续费、税费的名义非法牟利。经司法鉴定,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邱某刚利用两个碳汇交易投资平台注册ID号达105534个、层数达36层、涉案注册资金达15亿元、收取管理码金额达4.6743123290亿元;被告人邱某刚非法获利4亿余元。
被告人赵某姣通过网上应聘,于2017年4月5日与碳汇投资公司签约了劳务合同,先后在碳汇易公司担任运营部、客服中心总监。赵某姣明知邱某刚等人利用公司“碳汇易投资平台”的会员注册网站“××”和积分管理网站“47.52.47,121:8011”进行网络传销活动,仍为其吸收他人入会和平台网站的管理、维护、协调等提供帮助。具体是:联系碳汇交易网络平台搭建人黎某,对网络平台进行测试、修复和完善,以解决会员注册不了、验证码无法发送、识别不了邮箱格式、网页登陆不流畅等问题;联系C资产管理平台搭建人李某2,把C资产管理平台和碳汇易交易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完成和完善积分转换和佣金、层级、积分的生成及会员ID与推荐人ID对应、收益及提现等问题;与财务部门对接,完成“碳汇交易”结算。为被告人邱某刚通过网络实施传销活动提供了帮助。被告人赵某姣明知邱某刚公司没有其他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特别是2017年5月底公司被北京环境交易所除名后,网上出现了大量说邱某刚公司的碳汇交易是传销的舆论,被告人赵某姣明知邱某刚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仍为辛某海(即邱某刚)提供涉公司“碳汇易是传销”的微信截图和联系发帖人删帖的帮助,并以月薪1.8万元获取利益。
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林通过刘某在被告人邱某刚的公司投资成为“碳汇易会”员后,利用从邱某刚公司获得的ID码,按照邱某刚制定的规则和通过邱某刚公司会员注册网站“××”和积分管理网站“47.52.47.121:8011”的两个碳汇交易平台,大肆发展下线会员。经鉴定,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林的ID100168号下,其发展会员达万余人、注册会员资金2亿余元,成为被告人邱某刚名下六个主力团队之一。被告人刘某林从中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成听说购买碳汇可以赚钱后,于同年6月中旬便到被告人邱某刚深圳市宝安区的欧中联合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并先后买了五份碳汇易成为会员,获得了ID102127、133688、183686、183630、183634五个ID码,加上购买管理码费,共花费7万余元,并挂在刘某林名下成为其下线。被告人李某成通过自己的ID码又发展了被告人杨某军等23个层级、200余人成为下线会员。被告人李某成从中非法获利80余万元。
被告人杨某军经被告人李某成推荐成为碳汇易会员,在2017年6月到11月期间,花15.6万元购买了12份碳汇交易ID码和60份管理码。经鉴定,被告人杨某军拥有的ID码下共发展下线22个层级、200余人、申购ID号891个。被告人杨某军从中非法获利3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林、李某成、杨某军伙同被告人邱某刚以投资“碳汇易”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业绩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网络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姣帮助邱某刚协调管理网站及后台数据,对保障传销网站的正常运行起了辅助作用,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林、李某成、杨某军、赵某姣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林、李某成、杨某军、赵某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
一、被告人刘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赵某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随案冻结被告人邱某刚在中国建设银行以辛某海为户名的账号上的违法所得资金4346.5696万元、以林某东为户名的账号上的违法所得资金5079.9834万元及两账户资金产生的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某林违法所得人民币600万元、被告人李某成违法所得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杨某军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上缴国库(已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缴暂扣的,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七、依法没收随案移送供犯罪用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1部,上缴国库。
二、以“碳排放权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周某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旺洪公司”于2016年2月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号等处。2017年起,旺洪公司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周某艳在没有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崇明养老院、碳排放权项目为名,通过签订《企业借款合同》、《购销合同》的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旺洪公司共吸纳50余名投资人,目前尚有380余万元本金未向投资人兑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艳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周某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艳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发还各名投资人。
三、以“碳达峰”“碳中和”名义,实施诈骗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嫌疑人吴某波、李某萍、黄某新、陈某龙、唐某、张某、贺某、杜某等8人涉嫌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吴某波等人利用国家推行“碳达峰”“碳中和”等环保理念,虚构了一个“碳森林”的投资项目,在国外一“去中心化交易所”设计了一款名叫“TCH”的虚拟币,通过大量虚假宣传,鼓动受害人在平台上投资“TCH”虚拟币。他们以高额回报引诱受害人购买USDT币后,再用USDT币“投资”兑换其虚构的TCH币,利用所谓的“保底盈利”来吸引受害人投资实施诈骗。有100余名受害群众 “投资”被骗,被骗金额高达140余万元。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