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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中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12 | 6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应当通过办案协作渠道办理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协作请求,严禁未经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擅自赴异地开展相关办案活动。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以及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对于应当通过办案协作渠道办理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协作请求,严禁未经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擅自赴异地开展相关办案活动。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二、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未获得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擅自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侦查。

、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五、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枪支跨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六、未提前向企业属地的公安机关通报跨区域询问企业负责人,或者询问企业员工五人以上

七、未提前向属地的公安机关通报跨区域同时向同一市、县派出五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任务

八、发现其他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仍然对同一人员重复采取强制措施。

九、发现其他公安机关已经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仍然对同一财产重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十、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

十一、未报请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对异地企业立案侦查。

十二、以划转、转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变相扣押涉案人员、企业金融账户内的财产(可以冻结,但不能划转)。

十三、未履行层报等手续,擅自出境开展办案活动。

对于《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规定的,一律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正面冲突、引发舆论炒作、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一律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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