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当通过办案协作渠道办理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协作请求,严禁未经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擅自赴异地开展相关办案活动。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以及《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对于应当通过办案协作渠道办理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协作请求,严禁未经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擅自赴异地开展相关办案活动。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二、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未获得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擅自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侦查。
四、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五、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枪支跨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六、未提前向企业属地的公安机关通报,跨区域询问企业负责人,或者询问企业员工五人以上。
七、未提前向属地的公安机关通报,跨区域同时向同一市、县派出五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任务。
八、发现其他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仍然对同一人员重复采取强制措施。
九、发现其他公安机关已经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仍然对同一财产重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十、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
十一、未报请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对异地企业立案侦查。
十二、以划转、转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变相扣押涉案人员、企业金融账户内的财产(可以冻结,但不能划转)。
十三、未履行层报等手续,擅自出境开展办案活动。
对于《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规定的,一律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正面冲突、引发舆论炒作、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一律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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