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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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2021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0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一、立案量刑标准
1、情节严重的标准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的。
二、配套规定
1、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2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电子烟管理办法
三、涉嫌非法经营烟草的无罪案例
1、尹A、樊B、刘C涉嫌非法经营案,二审改判无罪
无罪理由: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店面,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认定其他人是无证经营。
2、陈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判决无罪
无罪理由: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朱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法院判决无罪
无罪理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虽然到期,但烟草专卖局并未及时将该证注销,行为人经营烟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牛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法院判决无罪
无罪理由:持有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批发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应当受行政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5、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检察院对其存疑不起诉
无罪理由:司机运输货物时,主观上不明知是烟草,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6、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检察院对其不起诉
无罪理由:行为人自身不具有烟草经营许可证,但是接受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人安排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联系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