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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入门:刑辩律师在各阶段的基本工作内容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12-13 | 3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刑辩律师可以做的具体工作如下:

一、公安侦查阶段

在公安侦查阶段,刑辩律师可以做如下工作:

1、联系办案机关。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辩护手续,与侦查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可以适时沟通了解案件进度。

2、了解涉案情况。律师可以向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基本犯罪事实、强制措施等情况。

3、会见在押人员。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当面进行沟通交流,提供咨询解答。律师也可简单转达家事问候,但不得协助实施销毁、隐匿证据、串供等违法行为

4、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1)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2)讲解司法机关办案流程和强制措施(种类、适用条件及程序、期限、申请变更的权利及条件);(3)提供罪名、犯罪构成的法律咨询;(4)提供有关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

5、申请取保或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如符合不羁押或不应羁押条件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6、向侦查机关提出沟通意见。律师可以就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沟通意见,例如管辖权、强制措施、案件定性等。

7、提出不捕的意见如果案件报捕,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机关提交律师意见,阐述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符合可以不逮捕的条件,包括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8、收集和提交无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律师应及时收集并向办案机关提交其他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律师也可以提交。

9、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如侦查机关有超期羁押、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办案行为,律师可提出申诉或控告。

10、要求撤销案件对于无罪的案件,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交要求撤销案件及释放的法律意见,也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可以做如下工作:

1、联系办案机关。律师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手续,建立工作联系,并适时沟通了解案件进度。

2、阅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及时去检察院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情况及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罪名和事实。

3、会见在押人员律师告知在押人员案件办理进度,向其核实阅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提供法律咨询,沟通辩护意见。

4、调查取证。律师可以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包括自行调查、经过批准后调查、申请检察机关调查。

5、向检察机关提出沟通意见。律师可以就办案程序、证据、罪名、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沟通意见。必要时,律师可要求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6、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律师如果发现存在非法证据,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排除的意见。

7、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律师应向其讲解认罪认罚带来的权益和不利后果;律师可以与检察官开展量刑协商,提出量刑意见;律师应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自愿。

8、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如符合不羁押或不应羁押条件的,律师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9、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如果符合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三、法院一审阶段

法院一审阶段,刑辩律师可以做如下工作:

1、联系办案机关。律师应向一审法院提交手续,建立工作联系,并适时沟通了解案件进度。

2、阅卷律师未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的,应当及时到法院阅卷,包括案卷材料和起诉书

3、会见在押人员。对于在押的被告人,律师应当会见,告知案件办理进度,征求其对起诉书的意见,提供法律咨询,沟通辩护意见。

4、准备开庭工作。包括研究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案例等,拟定辩护方案。准备的开庭材料,包括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

5、参加庭前会议如法院召集庭前会议,律师可以就管辖权、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公开审理、开庭时间、申请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延长审限、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举证和质证的方式、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等事项提出意见。必要时,律师可主动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6、申请相关人员出庭如有必要,律师可在开庭前,申请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7、申请回避。律师有权了解公诉人、合议庭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等情况,确定有无回避事由。

8、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

9、参加法庭调查。主要包括如下工作:

1)发问: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有专门的知识的人发问。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对于当事人不当发问律师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2)质证:律师可以与公诉人、审判人员协商,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质证方式。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不同的质证意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辩论。

3)举证: 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举证。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可以是自行依法收集的证据,也可以是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但没有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10、参加法庭辩论。(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律师发表辩护意见;(2对于争议的焦点问题,律师可以与公诉人相互辩论。

11、申请恢复法庭调查。如果一审宣判前,发现遗漏的事实或证据,可以申请法庭恢复调查。

12、庭后工作。做好出示证据的交接,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整理提交书面辩护词。

13、领取判决书。律师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当第一时间领取判决书,并会见被告人。

14、协助上诉上诉期间,律师会见被告人,分析一审判决书,征求被告人是否上诉,如果上诉,可以为其代书、代交上诉状

四、法院二审阶段

法院二审阶段,刑辩律师可以做如下工作:

1、协助上诉在上诉期内委托律师,上诉人尚未提交上诉状的,律师协助被告人提出上诉,代写、代交上诉状。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完整的,律师也可以协助补充上诉理由。

2、建立工作联系。律师应当与一审法院沟通,了解案卷何时送到二审法院。案卷送二审法院后,律师应及时与二审法院联系,提交委托手续,与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建立工作联系。

3、及时阅卷律师应及时阅卷,研究分析案卷,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4、会见。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上诉人,讲解二审程序,听取其意见,沟通二审辩护思路。

5、调查取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调查取证。

6、申请开庭审理。符合有关情形的,律师应当书面提出开庭审理的意见。

7、做好开庭准备法院决定开庭的案件,律师应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

8、参加开庭审理活动。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对策,并在庭后提供书面意见。

10、不开庭案件的意见表达。法院决定不开庭的,律师应当及时提交书面辩护词。

11、收取二审法律文书。律师收取法律文书后,应当第一时间研究,并向委托人反馈。

最后需要说明,每个案子都有每个案子的特点,具体如何开展刑辩工作,还是要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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