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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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在公安侦查阶段,刑辩律师可以做如下工作:
1、联系办案机关。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辩护手续,与侦查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可以适时沟通了解案件进度。
2、了解涉案情况。律师可以向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基本犯罪事实、强制措施等情况。
3、会见在押人员。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当面进行沟通交流,提供咨询解答。律师也可简单转达家事问候,但不得协助实施销毁、隐匿证据、串供等违法行为。
4、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1)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2)讲解司法机关办案流程和强制措施(种类、适用条件及程序、期限、申请变更的权利及条件);(3)提供罪名、犯罪构成的法律咨询;(4)提供有关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
5、申请取保或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如符合不羁押或不应羁押条件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6、向侦查机关提出沟通意见。律师可以就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沟通意见,例如管辖权、强制措施、案件定性等。
7、提出不捕的意见。如果案件报捕,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机关提交律师意见,阐述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符合可以不逮捕的条件,包括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8、收集和提交无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律师应及时收集并向办案机关提交。其他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律师也可以提交。
9、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如侦查机关有超期羁押、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办案行为,律师可提出申诉或控告。
10、要求撤销案件。对于无罪的案件,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交要求撤销案件及释放的法律意见,也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可以做如下工作:
1、联系办案机关。律师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手续,建立工作联系,并适时沟通了解案件进度。
2、阅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及时去检察院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情况及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罪名和事实。
3、会见在押人员。律师告知在押人员案件的办理进度,向其核实阅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提供法律咨询,沟通辩护意见。
4、调查取证。律师可以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包括自行调查、经过批准后调查、申请检察机关调查。
5、向检察机关提出沟通意见。律师可以就办案程序、证据、罪名、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沟通意见。必要时,律师可要求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6、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律师如果发现存在非法证据,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排除的意见。
7、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的,律师应向其讲解认罪认罚带来的权益和不利后果;律师可以与检察官开展量刑协商,提出量刑意见;律师应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自愿。
8、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如符合不羁押或不应羁押条件的,律师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9、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如果符合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在法院一审阶段,刑辩律师可以做如下工作:
1、联系办案机关。律师应向一审法院提交手续,建立工作联系,并适时沟通了解案件进度。
2、阅卷。律师未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的,应当及时到法院阅卷,包括案卷材料和起诉书。
3、会见在押人员。对于在押的被告人,律师应当会见,告知案件办理进度,征求其对起诉书的意见,提供法律咨询,沟通辩护意见。
4、准备开庭工作。包括研究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案例等,拟定辩护方案。准备的开庭材料,包括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
5、参加庭前会议。如法院召集庭前会议,律师可以就管辖权、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公开审理、开庭时间、申请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延长审限、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举证和质证的方式、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等事项提出意见。必要时,律师可主动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6、申请相关人员出庭。如有必要,律师可在开庭前,申请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7、申请回避。律师有权了解公诉人、合议庭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等情况,确定有无回避事由。
8、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
9、参加法庭调查。主要包括如下工作:
(1)发问: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有专门的知识的人发问。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对于当事人不当发问的,律师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2)质证:律师可以与公诉人、审判人员协商,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质证方式。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不同的质证意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辩论。
(3)举证: 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举证。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可以是自行依法收集的证据,也可以是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但没有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10、参加法庭辩论。(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律师发表辩护意见;(2)对于争议的焦点问题,律师可以与公诉人相互辩论。
11、申请恢复法庭调查。如果一审宣判前,发现遗漏的事实或证据,可以申请法庭恢复调查。
12、庭后工作。做好出示证据的交接,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整理提交书面辩护词。
13、领取判决书。律师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当第一时间领取判决书,并会见被告人。
14、协助上诉。上诉期间,律师会见被告人,分析一审判决书,征求被告人是否上诉,如果上诉,可以为其代书、代交上诉状。
在法院二审阶段,刑辩律师可以做如下工作:
1、协助上诉。在上诉期内委托律师,上诉人尚未提交上诉状的,律师协助被告人提出上诉,代写、代交上诉状。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完整的,律师也可以协助补充上诉理由。
2、建立工作联系。律师应当与一审法院沟通,了解案卷何时送到二审法院。案卷送二审法院后,律师应及时与二审法院联系,提交委托手续,与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建立工作联系。
3、及时阅卷。律师应及时阅卷,研究分析案卷,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4、会见。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上诉人,讲解二审程序,听取其意见,沟通二审辩护思路。
5、调查取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调查取证。
6、申请开庭审理。符合有关情形的,律师应当书面提出开庭审理的意见。
7、做好开庭准备。法院决定开庭的案件,律师应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
8、参加开庭审理活动。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对策,并在庭后提供书面意见。
10、不开庭案件的意见表达。法院决定不开庭的,律师应当及时提交书面辩护词。
11、收取二审法律文书。律师收取法律文书后,应当第一时间研究,并向委托人反馈。
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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