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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详解及无罪案例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1-16 | 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而提起诉讼构成此罪,隐瞒部分清偿的事实而提起诉讼不构成。

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司法秩序以及他人合法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8)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具体包括:(1)提出民事起诉的;(2)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4)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5)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6)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7)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8)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具有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获得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实现其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2)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情节严重的标准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具有立案追诉标准(2)-(4)情形之一,并且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无罪案例: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法院判决无罪

争议焦点: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仍然全额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根据该规定,入罪的情形是“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因此,对于隐瞒债务部分已经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案情:2014年11月27日,被害人陈某作为借款人,被害人徐某作为担保人,以被害人陈某的工资折做抵押,按月从被害人陈某工资折中支付利息的方式,向被告人于某某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但未约定还款日期。2015年2月24日被害人陈某偿还被告人于某某本金40000元;同年3月9日被害人陈某偿还被告人于某某本金20000元。2016年12月份,被告人于某某和被害人陈某进行对账,确认2015年2月24日和3月9日,被害人陈某分别偿还被告人于某某本金40000元和20000元,被害人陈某尚欠被告人于某某利息3600元,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人于某某在被害人陈某将3600元利息偿还后再将60000元的借据归还给被害人陈某。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于某某以被害人陈某、徐某作为被申请人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害人徐某工资。某某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018)黑1222财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害人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于某某向某某县人民法院以被害人陈某、徐某为被告起诉要求二人归还欠款60000元,利息31200元。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于某某申请撤诉,某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2019年9月17日,被害人徐某到某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害人陈某将借款本金偿还给被告人于某某,但由此本金所产生的3600元利息并未进行偿还,双方存有民事法律关系。虽被告人于某某在被害人陈某和徐某已归还本金60000元,尚欠利息3600元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害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1200元,但双方尚有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的情形。被告人于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中利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某某犯虚假诉讼罪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无罪。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整理。

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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