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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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七十六条之一
第二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行为人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能构成本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3、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
国家标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山东立案具体数额标准: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2、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七、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一)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二、 切实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三、 切实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对跨区域犯罪、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
(二)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4、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导手册(第一版)》的通知
三、相关违法行为惩戒
(一)法律责任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包单位未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总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
五、案例
1、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不能作为承包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232-002)
2018年8月,深圳时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以总价包干的方式将南宁市兴宁区建安碧桂园星荟1-4#楼精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深圳市金某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源公司”)。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金某源公司签订合同,由陈某某承包南宁市碧桂园星荟的泥水劳务项目,工期为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暂定总价3 095 514.53元。签订合同后,陈某某先后招用被害人魏某甲、周某某、魏某乙等30名工人入场进行施工,并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承诺按月结算。2019年5月至9月,陈某某均能按约支付工人工资,但到10月陈某某开始未按约结算工资。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陈某某以拒绝领取文书、隐匿行踪等方式仍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在金某源公司代陈某某支付发放部分劳动者工资后,陈某某仍拖欠3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225 619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一酒店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桂01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支付被拖欠被害人工资人民币225 619元。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桂01刑终6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于陈某某提出“其不是老板,只是帮金某源公司管理带班,由于公司仍拖欠其的工程款,导致其没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续的农民工工资应由金某源公司向农民工发放”的辩解意见,经查,陈某某与金某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承包南宁碧桂园星荟项目1-4#楼的泥水工程,金某源公司按照合同进度按月支付给陈某某,陈某某雇佣工人按月结算工资给工人。陈某某作为劳务分包,明知工程款验收完工前不会全额支付,金某源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当优先保证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在案证据显示金某源公司按照进度每月支付,陈某某因自身资金问题从2019年10月开始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闹事、工期受阻,其经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逃避拖延。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无不当。原判综合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量刑适当。
裁判要旨
工程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施工期间,发包方依工程进度按期向承包方支付相关款项后,承包方应当优先保证工人工资的足额发放。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处理,不能以此作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理由或借口。
2、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判决无罪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某某辩解称没有支付能力,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在XX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A工程、B工程等建设工程,期间郭某某联系工人进行了施工。XX工程有限公司已就该工程向郭某某支付100余万元,郭某某以其中部分款项向工人支付了部分工资。2015年2月10日开始,张某等十六人陆续到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郭某某拖欠其工资,后经该局确认郭某某欠付此十六人工资合计356770元。2015年11月15日,该局向XX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接函及相关资料。2016年3月5日,该局就案涉事实向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016年3月25日,经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郭某某至该局接受询问,询问中郭某某认可XX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向其支付工程款100余万元,欠付30余万元。郭某某还于当日出具了保证书,承诺在2016年8月底、2016年12月底前分两次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后郭某某未依其保证书履行义务。2016年8月-9月,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郭某某所留电话发送短信敦促其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否则该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12月10日,该局作出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向郭某某所留手机号码打电话不通情况下,该局以短信息通知郭某某在2016年12月20日前至该局领取法律文书,逾期领取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12月30日,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2017年1月20日,郭某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当日郭某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已依法定程序责令郭某某支付所欠案涉劳动报酬,故认定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无罪。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整理创作。
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理事。
刘士军律师电话:13306401985,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