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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不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1-21 | 312 次浏览 | 分享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强迫认罪、证明标准下降、庭审形式化、损害辩护权等问题。对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需了解不认罪认罚原因,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向,寻找无罪或罪轻辩护点,扎实做好阅卷和庭审工作。

引言:在认罪认罚成为主流的情况下,我们很多律师感慨检察院太过于强势了,很多检察官就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态度。辩护难、不敢辩、甚至是越辩越重,成为很多律师的痛点。正如同哈姆雷特所说,“To be or not to be,that's the question”,在刑事诉讼中要不要认罪认罚,更是一个绕不过去、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所以我选择了这个话题,与大家分享。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由来和概念理解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由来

法理学上有一个重要的论述,就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党的政策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就是体现了这么一个过程。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

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15条中确立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和国家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通过实践中深度试点、理论上反复论证,而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刑事法律制度。它不仅是刑事诉讼模式的变化,更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体现。我们律师要从原则上,对此持积极评价态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1、“认罪”的理解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认罚”的理解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3、“从宽”的理解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和弊端

(一)价值

从制度的出发点来看,这项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它主要具有以下价值:

1、 推动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

在过去,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是“治罪”的。现在,党和国家要求它们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

2、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配合赔偿、谅解等举动,减少社会的对抗情绪,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

3、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根据案件复杂、重大程度而实行不同的程序、投入不同程度的司法资源,让简单的刑事案件从速高效获得处理,使司法资源集中到疑难、复杂、社会危害性大案件的处理中。

4、贯彻“宽严相济”的理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理,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这一制度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思错误,悔过向善,获得新生。

(二)弊端

从制度实际落实情况来看,当事人、律师对此意见很大,甚至有些法官也对此颇有看法,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强迫认罪

虽然法律规定不得强迫认罪认罚,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检察官为了追求认罪认罚率,或者为了降低自己开庭指控犯罪的难度,而软硬兼施逼迫被告人认罪认罚。

2、证明标准下降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只要被告人认了,很多检察官、法官会“变懒”。虽然官方不承认证明标准下降了,但事实上标准确实是下降了。

    3、法庭审理走过场

在很多认罪认罚案件中,特别是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全程以公诉人发言为主,被告人、辩护人全程无异议,法官照单全收,盖章结案。

4、损害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告人对于罪名和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时,可能会面临撤回量刑建议并加重量刑建议的威胁。同样,因为缺少了被告人的配合,辩护人的发问、质证、辩论工作也是孤掌难鸣,所谓“独立辩护”很难发挥作用。判决后,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权也受到了压制。

三、刑辩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复杂心态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罪名和刑罚轻重的限制,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该制度。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比90%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7.5%。毫无颖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成为当下中国刑事司法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当检察机关将这如此辉煌的业绩进行大肆宣传时,作为刑辩律师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

第一种情形:乐见

在大多数案件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律师只需与检察官开展量刑协商。认罪认罚不仅节省了司法机关的资源,而且减轻了律师的工作量,还给当事人带来了量刑上的实惠。这样的认罪认罚,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律师乐见其成。

第二种情形:无奈

有些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当事人内心深处并不愿认罪认罚,但当事人不愿意承担不确定的风险,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而最终认罪认罚。有时候,法官还帮着检察官施压要求认罪认罚。对于这样的认罪认罚,也只能表示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第三种情形:煎熬

在极少数案件中,当事人不愿意认罪认罚,并且经受住了检察机关的诱惑或者威胁。这时候,压力就到了辩护律师的头上。一方面,检察官“恼羞成怒”以更重的量刑相威胁;另一方面,当事人把全部的希望压在了律师身上。司法实践中,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比例是极高的,而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比例是极低的。一旦辩护失败,当事人将面临比认罪认罚要重的刑罚。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不仅仅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还要承受更多的心理煎熬。

四、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如何辩护

(一)了解不认罪认罚的原因

律师在接待不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时,首先要了解不认罪认罚的原因。实践中,当事人不认罪认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比如,检察院认为是合同诈骗罪,当事人认为是经济纠纷。

2、当事人虽然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但对于部分事实有异议。比如犯罪数额多少、犯罪情节轻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而这些事实又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3、当事人虽然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但不认可罪名。比如检察机关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事人认为自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当事人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但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无法接受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

(二)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向

对于当事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要兼顾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充分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向。

1、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向当事人分析案件有罪无罪、罪重罪轻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

2、要充分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后果以及不认罪认罚的风险。

3、要与当事人一起确定辩护的方向是什么,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三)寻找辩护点

1、无罪辩护的辩护点

1)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例如,甲醇属于危化品,无证销售甲醇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是有争议的,详见《人民司法》案例。

2)事实认定方面的辩护。例如,在诈骗罪案件中,当事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证据方面的辩护。例如,某个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某个证人的证言是否真实,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可信。

2、罪轻辩护的辩护点

1)罪名的辩护。比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2)事实方面的辩护。比如,检察机关指控当事人犯罪数额是否正确。

3)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比如,能否认定为自首、从犯。

(四)主要工作(以一审为例)

1、阅卷工作要扎实

无论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大家办案所依据的基础材料都是一样的。检察官、法官一般是比较信任公安的,所以他们看案卷是很粗糙的。但我们律师要带着“有色眼镜”,去怀疑每一份证据材料,要尝试对每一份证据作出不同的解读。

2、庭审工作要扎实

①要通过发问,借助被告人之口,向法庭讲述一个与指控事实不同版本的故事。

②要通过质证,打破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链条,动摇指控的根基。

③要通过举证,证明辩护观点的合理性。

④要通过辩论,有理有据的陈述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并围绕着争议焦点深入发表辩护意见。

五、不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实例和心得

2024年我辩护的三件不认罪认罚的案件,每一件都是和当事人一起饱受煎熬。

1、强迫交易案:检察院建议判五年,律师做无罪辩护,法院判两年十个月。

2、销售假药案:检察院建议判七年,律师认为指控的数额错误,法院判三缓四。

3、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指控挪用资金660万元,职务侵占142万元,合同诈骗某117万元、合同诈骗某65万元。辩护意见被采纳情况: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某117万元的指控不能成立。

通过这三个案例的辩护,我的心得就是:为不认罪认罚的当事人辩护,律师最需要的就是勇气、认真和日常的专业积累。

第一,律师要勇敢。很多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并不想认罪认罚,但是前怕狼后怕虎,承受不住检察官的吓唬而认罪了,等法院判了就悔之晚矣。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没有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勇气是不行的。

第二,律师要认真。案子都是人办出来的,司法机关不可能把案子办得没有任何破绽或者瑕疵。越是疑难复杂的案子,越存在证据、事实和法律上的争议。律师只有认真起来,真正指出案件的问题,才会成为检察官尊重的对手,成为法官重视的一方。

第三,律师要不断学习。刑事辩护关系着别人的自由和名誉,甚至人命关天,是一份充满压力的工作。不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是极具有挑战性的,不仅仅考验律师的勇气,也考验律师的能力。要想给别人一杯水,自己就应有一桶水,律师日常必须要不断地学习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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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毕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15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 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成功办理了多个无罪、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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