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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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与金融领域的“信用卡”含义并不相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刑法上的“信用卡”的外延相当于与金融术语“银行卡”的外延,包括: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常见的涉信用卡犯罪主要包括以下11个罪名: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定罪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标准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五张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定罪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张以上不满10张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不满50张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10张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10张的。
2、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定罪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巨大的标准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洗钱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定罪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情节严重的标准
洗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1)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2)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3)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信用卡诈骗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定罪量刑标准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立案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认定为刑法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的立案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标准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从宽处理政策: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2、数额巨大的标准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非法经营罪(信用卡套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七、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定罪量刑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是指分别为三个以上行为人或团伙组织提供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人或团伙组织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不宜理解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由此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无须专门扣除。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①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②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8)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定罪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5)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6)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
(7)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实施下列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①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②拆解、拼装或者组装;③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④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⑤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⑥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2、情节严重的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十、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十一、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收受银行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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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余年,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广泛好评。刘士军律师电话(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