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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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七十九条
第二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形包括:(1)冒充国家机关中真实存在或者虚构的工作人员;(2)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易让他人信以为真的;(3)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4)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制造假象,诱使他人误以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获取他人的信任,非法骗取财物、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未骗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同时触犯本罪和诈骗罪时,择一重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需要具有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标准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四、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1〕21号)
五、案例
1、无罪案例:贾某涉嫌招摇撞骗案
一审法院认定:2010年2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贾某某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动迁工作。贾某某多次身着警服、佩戴警衔、警用标志,出示伪造的警察证、军官证。2013年9月1日,公安机关对贾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发现贾某某伪造的警察证、军官证和警服、警衔、警用标志、电棍枪。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二审法院认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求主观方面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贾某实施了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的行为,无证据证实贾某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系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构成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有罪案例:李某某招摇撞骗案
2020年3月17日至20日,李某某趁疫情后企业复工复产之机,冒充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化名“赵某”并佩戴盖有“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印章的工作证吊牌,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盖有印章的通知等资料,租乘车辆先后到雅安市雨城区、天全县、芦山县境内,对企业是否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而后以受疫情影响不便组织企业统一培训为由,向企业发放相关资料,骗取企业培训费、资料费。其先后对18家企业进行检查并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4,600元。2020年3月20日李某某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复工复产企业实施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摇撞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工作证吊牌、印章、劳动法书刊、通知、收据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现金退还被害单位后尚余二十五元,发还被告人李某某。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整理创作。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余年,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广泛好评。刘士军律师电话(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