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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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基本事实
1、为本人( )/他人( )咨询“醉驾”案件。
2、案件目前处于公安侦查( )、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一审( ) 阶段。
3、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是多少 毫克/100毫克。
4、醉驾的时间是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5、酒后开车的原因: 。
6、当时驾驶的车辆类型是: 车上有: 人
7、醉驾的起点是 ,途经了 路段,被查获的地点是 ,总行程约
8、认可( )/不认可( ) 公安交警侦查认定的醉驾事实。
9、之前或者现在,是否有过刑事犯罪记录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调查
案件分析
一、是否具有不起诉的可能?
(一)正面情形(有助于不起诉)
是否具有下列情形: 是/否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 )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 )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
(二)负面情形(影响不起诉)
是否具有下列情形: 是/否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 )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 )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 )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 )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 )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 )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 )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 )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 )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
结论:醉驾具有正面情形之一,且不具有15种负面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获得不起诉的可能性: 较大( )、较小( )
二、是否具有缓刑的可能?
(一)正面情形(有助于缓刑)
是否符合缓刑的基本条件: 是/否
(1)犯罪情节较轻;( )
(2)有悔罪表现;( )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二)负面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是否具有下列情形: 是/否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 )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 )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 )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 )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 )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 )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符合正面情形,血液酒精含量在18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其他负面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当事人获得不起诉的可能性:较大( )、较小( )
注:律师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技能,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但律师不能保证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等分析、判断、观点一定会为办案单位采纳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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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余年,曾在检察院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门主任,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罪轻的成功案例。
刘士军律师电话(微信):192180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