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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请网贷而刷流水”类型的掩隐罪认定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3-31 | 9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两年,出现了一种新类型的掩隐罪方式:行为人想办网贷,却被告知需要先“刷流水”提高征信才能获得贷款。于是行为人就带着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达到了别人指定的地点,并按照别人的要求接收了款项,再快速转出款项。这些款项大概率就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赃款。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规定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依据,简称“掩隐罪”。行为人实施掩隐罪,会导致相关犯罪的赃款赃物去向不容易查明,并且追缴犯罪所得的难度增大,损害了刑事司法秩序。

近两年,出现了一种新类型的掩隐罪方式:行为人想办网贷,却被告知需要先“刷流水”提高征信才能获得贷款。于是行为人就带着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达到了别人指定的地点,并按照别人的要求接收了款项,再快速转出款项。这些款项大概率就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赃款。

结果就是银行卡被冻结,行为人也成为了犯罪嫌疑人。网贷没有申请到,却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觉得自己也是受害人,很冤。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

一、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并且收款、转款的行为比较容易查实。关键是看其收取、转移款项的性质。此类案件大多数都是由被害人被诈骗后报警而案发,公安机关根据资金的流向而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一旦流入、流出的资金认定为诈骗资金,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需要注意,账户流水金额不等同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金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应以实际查实的行为人转移的犯罪所得数额为限,对于未查明的不明流水资金不宜纳入认定范围。

另外,如果认定有罪,此类人员也可以认定为从犯。因为行为人收款、转账通常是在别人的指挥、监督下进行的,是协助、配合组织者转移赃款,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在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到量刑第二档时,可以根据其从犯的地位作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在此类案件中,大多数行为人在开始时是被蒙蔽的,确实是轻信了他人“刷流水提高征信”的说法,可以认定主观上不知道。但在操作转账的过程中,行为人已经感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操作转账,则可以认定为“主观明知”,具有犯罪故意。

“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在收款、转款中,已经听同案犯说过涉案款项属于犯罪资金,仍然继续实施收款、转款行为的;

2、将巨额资金频繁、快速的转移到不同的账户,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的;

3、此前有出借、出租“两卡”被处理过的;

4、在收款、转款中,接到了银行或有关部门提醒资金交易异常的短信、电话,仍然继续操作收款、转款;

5、手机银行转账功能被反洗钱预警限制的情况下,转而使用取款机、柜台取款的方式提取现金;

6、从“刷流水”的数额中按比例获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情形。

综上所述,从司法实践来看,确实是有一小部分行为人是彻头彻尾的被骗,但大多数人是在发现异常后仍然继续实施“刷流水”的行为。对于后者,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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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余年,曾在检察院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门主任,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罪轻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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