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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律师辩护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得不起诉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9-23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单位人员共同犯罪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单位中层、底层工作人员的辩护,核心要点在于准确界定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准确界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涉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把握好拘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这些关键的辩护节点,及时提出有事实依据的辩护意见,同时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的处理结果创造条件。

案件名称: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辩护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公司工作人员;从犯;退缴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不起诉

办案结果: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A公司在某市某县成立了B分公司,B分公司负责在该区域内吸收资金。张某作为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公司总部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26年,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辩护过程

1、接受委托

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委托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刘士军律师为其辩护。

2、拘留期间的辩护

律师经过会见,了解案件基本事实,认为张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

但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是分公司经理,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巨大,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同意取保,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

3、审查逮捕期间的辩护

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律师建议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1)张某不是分公司的经理,其所从事的都是具体的工作,不具备分公司的领导身份,只是一般工作人员。(2)张某吸收金额较少,且个人从中获得的奖金较少。经过与检察院沟通,张某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检察院在第37天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为张某办理取保候审,并继续侦查。

4、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经过阅卷,建议检察院对张某不起诉。理由如下:

1)张某作为分公司的员工,其个人发展客户吸收的资金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即使认为张某在整个分公司的非吸犯罪活动中,起到了帮助作用,但分公司整体吸收金额、造成的损失数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的第二档量刑标准,鉴于其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退缴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不起诉。

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张某继续退缴8万元违法所得后,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案心得

在单位人员共同犯罪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单位中层、底层工作人员的辩护,核心要点在于准确界定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准确界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涉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把握好拘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这些关键的辩护节点,及时提出有事实依据的辩护意见,同时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的处理结果创造条件。本案中张某得以不起诉,既离不开律师在各个阶段始终坚持专业辩护,也离不开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策略的全力配合。

律师简介

刘士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六余年,曾从事检察官工作多年,辞职前担任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

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个无罪、不起诉、缓刑、数罪辩一罪、实刑辩缓刑、罪重辩罪轻的成功案例。咨询电话:133064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