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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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但通常由于被害人狮子大开口或被告人经济拮据,赔偿金额往往无法达成一致。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般不支持残疾赔偿金(例外:交通肇事罪,以下讨论不包括此罪)及其他精神损害赔偿。于是有些被害人就另辟蹊径,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主张残疾赔偿金。
笔者认为,起诉是原告的权利,但法院判决却未必支持。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残疾赔偿金的,法院不应支持。结合代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笔者具体分析如下:
基本事实:张小花与李大强系婚外情人关系,二人因分手问题,产生感情纠葛。张小花遂萌生报复念头,给李大强服下药后,用剪刀扎瞎了李大强的左眼。刑事诉讼期间,李大强申请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张小花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某监狱。
李大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提出过附带民事诉讼,但随即撤回。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李大强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各项损失共计111万元。
被告张小花的代理律师,提出答辩意见:李大强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于法无据。具体理由如下:
因李大强是由刑事犯罪导致的伤害,故除了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还应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具费等费用。本案是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张小花对此予以否认。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范畴,而不应包括精神损失和本人以外的物质损失。概因刑事责任是通过对罪犯人身自由或生命的剥夺,达到惩罚矫正其人性精神的法律效果,双方的精神损害虽有轻重不同,却体现了法律追求公平的理念,故相较纯粹的民事侵权对此类民事赔偿责任采取了限缩性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都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被抚养人生活费则是其自身以外的物质损失,不在刑诉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列,故李大强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与法律相悖,不能成立。
张小花律师的观点最终得到法院采纳,法院仅判决:被告张小花应赔偿原告李大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0万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