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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刘士军律师)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2 | 5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刑诉法解释》,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就出现了证据不足的问题,因此只能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在法定的期间内,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新的鉴定意见,致使本案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8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咸某某在潍坊火车站行包部门口与被害人葛某某因倒车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公安处委托潍坊市公安局潍**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6日向,济南铁路公安局**公安处将本案移送**铁路运输检察院审。**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3月29日将案件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2019年5月27日将案件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2019年7月24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咸某某向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提起公诉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导致法庭宣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案件撤回起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新的鉴定意见,致使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咸某某不起诉。

分析: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基本事实。而人体损伤程度需要经由鉴定作出。根据《刑诉法解释》,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就出现了证据不足的问题,因此只能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在法定的期间内,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新的鉴定意见,致使本案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