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利某、黄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利某、黄某不起诉。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利某,男,1993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24日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黄某,男,1992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24日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检察院查明的事实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莫某某、陆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xxx镇野外开设赌场,赌场使用扑克牌以自由“三公”的方式进行,每天有三四十人赌博,赌场每天抽水人民币一万元。犯罪嫌疑人利某、黄某负责赌场“看水”放哨,每人每天非法获利150元。
2020年11月20日,黄某、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犯罪嫌疑人黄某、利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
犯罪嫌疑人利某、黄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
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利某、黄某不起诉。
四、法律分析
关键词:开设赌场罪;从犯 ;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自首情节;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