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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全责,怎么判?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标准及案例一则(刘士军律师)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5 | 1242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取得被害人家属刑事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机动车船驾驶的人,包括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也包括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无证驾驶车辆、船舶人员,也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也可能构成本罪。

2.2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此外,本罪也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是故意的,但对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

2.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定罪量刑标准

3.1立案追诉标准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1.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1.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1.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标准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形如下:

3.2.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具有上述3.1.1-3.1.3以及3.1.4第(1)—(5)情形之一的,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2.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标准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四、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现在家。于2021年12月29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30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超载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货物(超载)向**方向行驶,行驶至108国道1852km+500m处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得到被害人近亲属刑事谅解。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取得被害人家属刑事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分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为何对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取得被害人家属刑事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