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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老总把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做,构成何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定罪量刑标准及案例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5 | 1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以及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主体单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三、定罪量刑的标准

3.1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陈某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检二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为给亲友非法牟取利益,将该公司的八个市政工程项目交由其兄陈D承建。2007年4月18日至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先后分40笔从公司账上支付给陈D工程款4882684元。2016年1月28日,陈某仍以公司名义向永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催要部分项目建设工程尾款。经会计师事务所测算,陈D通过八个工程项目可非法获利772020.52元(未支付利润287287元),使该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向调查机关上交案款484732.7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当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称其2005年担任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在担任经理期间,因为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在监委调查期间,通过认真学习,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并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陈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监委调查期间能配合调查,同时有检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行为;被告人具有较好的认罪认罚态度,有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在监委调查期间,被告人家属已积极退赔全部损失。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系初犯,社会危害较小,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永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为给亲友非法牟取利益,将该公司的八个市政工程项目交由其兄陈点承建。2007年4月18日至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先后分40笔从公司账上支付给陈点工程款4882684元。2016年1月28日,陈某仍以公司名义向永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催要部分项目建设工程尾款。经会计师事务所测算,陈点通过八个工程项目可非法获利772020.52元(未支付利润287287元),使该公司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向调查机关上交案款484732.72元。

同时查明,永济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5月10日扣柙了陈某妻子上交的案款562905.97元,并存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后将78173.25元作为已缴纳的税金扣减后返还卜明霞,实际扣押案款484732.72元。

永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所退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所退赃款484732.7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