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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会计挪用公款三千多万元,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失职被判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定罪量刑标准详解(刘士军律师)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5 | 1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犯罪构成

2.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的工作人员。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如具有徇私舞弊动机的,从重处罚。

2.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定罪量刑的标准

3.1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蒲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案号:(2021)甘0825刑初4号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某作为庄浪县中医医院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对授权使用自己名章办理的农业银行(对公)结算业务,既不履行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定期不定期检查核对、审查职责,针对中医医院财务科财经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职责不分,财务印章,个人名章,一人保管使用,监督制约机制丧失等问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履行组织教育整顿,不进行内部审查审核审计,不认真落实相关财经制度,致使县中医医院原记账会计李某11在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利用财务管理漏洞及职务之便,采取虚构、挂账、不记收支账务的手段,挪用单位37381000.80元公款用于非法网络赌博活动,其中25783000.80元至今未追回,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使其财务科管理混乱,中医医院原记账会计李某11利用财务管理漏洞及职务之便,采取虚构、挂账、不记收支账务的手段,挪用单位37381000.80元公款用于非法网络赌博活动,数额巨大,其中25783000.80元至今未追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蒲某是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被留置的时间是2020年11月2日;2.起诉书认定蒲某失职所依据的制度,均为庄浪县中医医院在发觉李某11涉案后补充制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3.蒲某在外驻村扶贫期间不存在履行职责的条件,这一时间段不应认定其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因李某11挪用公款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计入蒲某造成的损失内;4.蒲某之所以对个人名章管理不严,是驻村扶贫期间,缺乏履行职责客观条件的无奈之举;5.庄浪县中医医院自身机制存在巨大缺陷,是造成监督制约机制丧失,未能及时发现数额巨大的公款被挪用的主要原因;5.负责财务科全盘工作的吴某2应对数额巨大的公款被挪用承担主要责任;6.蒲某存在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长期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

庄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蒲某自2012年8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庄浪县中医医院副院长,期间自2017年8月至案发负责庄浪县中医医院财务审计、基建项目、绩效考核等工作,分管院办公室、财务科、总务科、基建科等科室工作,在管理财务科业务方面,主要工作是票据审核、签字、审验票据的真伪、审验票据的支出是否合理等。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庄浪县帮扶办、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选派为万泉镇王岔村第一书记兼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长,在担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长期间,按照时任庄浪县中医医院院长吴某1的安排,被告人蒲某继续分管财务审计等工作。被告人蒲某任职期间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蒲某身为庄浪县中医医院主管财务副院长,不严格、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省市县相关财经制度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控制、规范收支管理行为、监督检查等规定;不严格不正确履行庄浪县中医医院制定的《庄浪县中医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庄浪县中医医院行政职能科室工作职责》,《庄浪县中医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庄浪县中医医院财务科及收费印章管理制度》,《庄浪县中医医院资金管理审批制度》等规定。主观上明知县中医医院财务科执行财经制度不到位,财务管理混乱,违反银行(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应由出纳购买、保管,空白银行(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的领用、注销应由出纳进行专门登记管理,网上银行U盾、密码生成器应由出纳等人员分别管理的规定;记账会计李某11购买银行(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直接放于办公桌的抽屉,任意使用。银行(对公)结算业务购买、保管、申请、填写、网上银行U盾、密码生成器、财务专用章、财务科长吴某2个人名章均由李某11一人保管使用,使其制单、盖印、汇款、记账、银行汇款、银行对账业务集于一身,一人独掌。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对自己登记备案的个人名章管理不严,致使记账会计李某11趁管理上的漏洞,采取应付账款科目挂账或不记支出账务的手段,先后89次乘机虚构支付药品材料费、南城区工程款名义,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实施挪用公款犯罪。

被告人蒲某作为庄浪县中医医院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对授权使用自己名章办理的农业银行(对公)结算业务,既不履行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定期不定期检查核对、审查职责,针对中医医院财务科财经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职责不分,财务印章,个人名章,一人保管使用,监督制约机制丧失等问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履行组织教育整顿,不进行内部审查审核审计,不认真落实相关财经制度,县中医医院原记账会计李某11在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利用财务管理漏洞及职务之便,采取虚构、挂账、不记收支账务的手段,挪用单位37381000.80元公款用于非法网络赌博活动,其中25783000.80元至今未追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庄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蒲某身为庄浪县中医医院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分管的财务科管理混乱,制度形同虚设,职责不分,牵制制约机制完全丧失,原记账会计李某11利用财务管理漏洞及职务之便,挪用单位37381000.80元公款用于非法网络赌博活动,数额巨大,其中25783000.80元至今未追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蒲某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蒲某失职所依据的制度,均为庄浪县中医医院在发觉李某11涉案后补充制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查,《庄浪县中医医院财务工作制度》、《庄浪县中医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系庄浪县中医医院于2010年制定,《庄浪县中医医院行政职能科室工作职责》等制度分别于2017年至2020年3月之前制定,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蒲某的犯罪行为虽被纪委监委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县纪委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蒲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