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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伪造货币怎么判刑?伪造货币罪定罪量刑标准详解(刘士军律师)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刘士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6 | 7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外币。“伪造货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制造货币版样的行为,也认定为伪造货币。

三、定罪量刑的标准

3.1第一档量刑:3-10年

伪造货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

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2第二档量刑:10年以上或无期

伪造货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包括伪造货币三千张(枚)以上的情形。

四、案例:张*佳伪造货币案,案号:(2021)苏0803刑初404号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21〕Z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佳犯伪造货币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佳为伪造人民币,通过网络向他人学习打印假币方法,并网购打印机、模板、防伪纸张、笔记本电脑等工具,在其家中伪造面额10元、20元的人民币若干。2020年8月11日,淮安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佳家中将其抓获时现场查获了上述制假工具及面额10元、20元的假币成品、半成品共计511张。经中国人民银行淮安支行鉴定,其中面额10元的假币22张和面额20元的假币467张被认定为假币,总面额共计95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佳与他人在伪造货币期间曾向他人销售其伪造的假币,获利500元,本人分得250元。被告人张*佳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佳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的供述、证人吴某证言、被告人张*佳手机读卡截图记录、支付宝截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物流查询记录、鉴定意见书、假币接收凭证、人民银行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材料、淮安市人民银行假币留样清点视频、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及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佳伪造货币,同时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情节,建议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佳当庭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并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佳伪造货币九千余元,并另向他人销售伪造的假币获利500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应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佳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被告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法院认为不宜对其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佳犯伪造货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佳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对被告人张*佳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张*佳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