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刑事辩护研究网
——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假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出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换取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进行运送。
三、定罪量刑的标准
3.1立案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3.2数额巨大的标准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3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案例
盛*云、任*军犯出售、购买假币罪 案号:(2021)皖1324刑初481号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云、任*军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16日,被告人任*军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盛*云要求购买伪造的人民币(以下均称假币),双方约定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交易。后被告人盛*云从他人处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10万元假币。2021年5月21日11时许,在涡阳县城内,被告人盛*云将其提前购买的10万元假币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任*军。后被告人任*军携带购买的10万元假币乘坐长途汽车回到泗县西关时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盛*云于2021年5月22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任*军于2021年5月21日在泗县泗州华府小区北侧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盛*云、任*军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出售、购买假币罪追究被告人盛*云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被告人任*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盛*云、任*军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盛*云、任*军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云、任*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盛*云、任*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盛*云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任*军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盛*云、任*军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云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任*军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盛*云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