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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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进行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人民币或外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货币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
三、定罪量刑的标准
3.1立案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3.2数额巨大的标准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四、案例:宋*亮变造货币案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亮犯变造货币罪,于2017年5月4日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宋*亮在其位于阜南县的家中,利用刀片、剪刀、透明胶布等工具,对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第五版面额百元的人民币通过剪切、拼凑、粘贴的方式进行变造。再将拼凑好的变造币混杂在真币内,通过银行柜台存款后再取出的方式换出完整的人民币。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每变造出一张货币可以获利50元的目的。
2016年12月19日,宋*亮在阜南农村商业银行三塔支行使用变造币2张;同日在临泉县建设银行鲖阳路支行使用变造币一张;同年12月22日,分别在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会龙支行、赵集支行、洪河路支行使用变造币7张、6张。同日亦在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吕寨支行,使用变造币5张;2017年1月9日,分别在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滑集支行、宋集支行使用变造币6张、10张。被告人在阜南县、临泉县部分银行网点使用变造比42张。
2017年1月10日,宋*亮在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张集支行办理业务时被抓获,民警从宋*亮身上搜查出79张面值百元的变造币。当日,临泉县依法对宋*亮位于阜南县柴集镇柴东村柴东1179号老计生办内的住处搜查时,查获宋*亮为变造货币而剪切的人民币残币984张(其中209张为拼凑币,775张为剪切的残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临泉县支行鉴定,临泉县公安局送检的329张拼凑型货币为拼凑型假人民币(其中120张为拼凑完整的假币,209张为未拼凑完整的假币),另有为变造货币剪切的人民币主要防伪图像特征的残币775块。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亮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银行开户信息及往来明细、收据、收条、病历、精神疾病鉴定申请、证人刘某、郭某、陈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亮变造货币数额巨大的指控,经查,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临泉县支行鉴定,其中120张为拼凑完整的假币,209张为未拼凑完整的假币。变造货币是以真实的货币为基本原料,采用挖补、撕揭、拼凑等方式,改变货币的外在形态,变造货币的数额应以实际变造出的货币的面额计算。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亮变造货币数额巨大的指控,法院不予认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宋*亮编造货币数额较大。被告人宋*亮未变造完整的部分,法院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临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亮使用剪切、粘贴的方式,对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进行加工,使其改变为形态不同的变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变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宋*亮变造货币数额巨大指控,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宋*亮到案后如实公诉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近亲属代为赔偿相关银行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宋*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宋*亮未变造完整的假币,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宋*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结合被告人宋*亮的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亮犯变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随卷移送的人民币3675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