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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1000万元,怎么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量刑详解(刘士军律师)
来源:刘士军律师 | 作者:裁判文书网 | 发布时间: 2022-03-29 | 1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信贷业务的单位。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定罪量刑的标准

3.1立案追诉标准(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

3.2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1]Z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21年7月6日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王某2(已判刑)为了获取贷款,虚构王某1(已不起诉)承建桂阳县项目的合同,并以王某1的名义提供虚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股东会决议》等贷款资料向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100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已判刑)未严格履职调查的情况下,出具了自然人贷款调查表、王某1担保借款1000万元调查报告,使该笔贷通过审核等程序。2013年2月8日,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王某1发放贷款1000万元,同日王某2取得该笔贷款后,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支付了民间借款、湖南*隆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担保费及部分工程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从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王某2(已判刑)在桂阳县区长富项目区摘牌取得一宗工业用地,并对外高利融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员工宿舍楼,到2012年底已欠下了大量外债。为了偿还融资款和支付工程款,王某2在2013年1月份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向桂阳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1500万元,因其原来就在桂阳县信用联社有一笔495万元的贷款,王某2后便改以自己的名义向桂阳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500万元,以其儿子王某1的名义申请贷款1000万元。王某2为了顺利获得贷款,不但以其儿子王某1的名义制作了申请贷款1000万元的所有资料,还虚构了王某1是其在桂阳县的承包商的身份,制作了一份其与王某1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提交给桂阳县信用联社用于申办贷款。后又让王某1配合到桂阳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在上述贷款资料中签字,时任桂阳县信用联社营业部主任的杨某及副主任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办理王某2的该笔贷款的过程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和审核把关,而是将上述存在不实的贷款资料提交审贷会研究通过,给王某1发放了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该1000万元贷款发放到王某1账户后,由王某2实际控制并向信*担保公司支付了260万元的保证金和担保费,支付了凌*云、欧*伟、李*民210万元工程款,偿还了张某某、李某4、曹某、唐*峰、王*洪、李某2、李某3、何*艺、谢*青等人的民间借款共450余万元。2016年6月24日,桂阳县人民政府以土地资产3亿元置换桂阳县信用联社不良贷款,其中包括这笔1000万元贷款。截至目前,湖南*隆担保有限公司、王某1、王某2均未归还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某某退回桂阳县清收不良贷款小组办公室人民币400000元;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法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桂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退缴了部分赃款及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湖南省桂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