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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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入罪门槛作了限缩,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失”,删去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但保留了第二档刑中情节犯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特别重大的骗取融资行为,目的是维护金融安全和信用安全。)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按照金融诈骗罪或其他犯罪处理。
2.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定罪量刑的标准
3.1立案追诉标准(造成重大损失)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理论上不再适用);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理论上不再适用);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2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山东省骗取贷款数额5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可以撤案、不起诉或免刑
对涉嫌骗取贷款,尚在经营过程中,基本具有偿付能力,可能避免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应慎用强制措施,积极引导多元化解,促其偿还损失。
1、公安撤案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贷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下,侦查期间偿还银行本息,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过担保实现债权,实际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撤销案件:(1)将骗取的贷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2)为骗取贷款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的;(3)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5次以上(借新还旧的情形除外)或向5家以上银行骗取贷款的;(4)五年内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5)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法院免刑的条件
一审宣判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通过自己偿还、他人代为偿还、担保人偿还等途径已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偿还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利息;或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将贷款等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偿还,并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达成还款协议,取得金融机构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罚,其中骗取贷款500万元以下,不具有上述1中所列明情形的,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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