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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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或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配套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或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定罪量刑标准
3.1数额较大的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骗取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案例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靖检刑诉(20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松犯贷款诈骗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以来,以黄某2、向某、周某(均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采取技术手段入侵成都、眉山、雅安、遂宁的住房公积金系统,盗用34家闲置企业账号为全国28个省市的832名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包装工作信息,伪造个人资信,垫资约1200万元补缴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而后操控贷款人手机申请工商银行“融E借”、建设银行“快贷”等线上个人信用贷款。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易*松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在诈骗团伙的包装下,伪造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工作信息,在四川省成都市骗取中国工商银行的“融E借”贷款18万元,其中易*松分得6万元,该6万元已被其挥霍一空。
2021年7月5日,被告人易*松被靖州县XX局干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9月2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易*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松具有从犯、如实供述、前科、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第二次庭审中,调整被告人易*松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易*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松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一致,无出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工商银行贷款18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易*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松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易*松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与法庭查明的一致,予以采纳。因被告人易*松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翻供,但在第二次庭审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出对其的量刑建议变更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松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的违法所得180000元应予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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