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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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
2.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2.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定罪量刑标准
3.1立案追诉标准
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1.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3.1.2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3.1.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3.1.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3.1.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2情节较轻的标准
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认定,尚无相关解释。“情节较轻”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原因、过失程度的大小、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采取的补救行为、认罪悔罪态度等。
四、案例:沈某甲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5日10时20分许,在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东,被告人沈某甲驾驶挖掘机施工时将地下的通信光缆挖断,造成长沟、南张等2万6千户业务中断,线路故障历时430分钟,造成经济损失204063.20元。2013年6月8日,施工单位已向山东省长途电信济宁传输局赔偿了经济损失。
被告人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3年6月8日,山东国通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代山东省长途电信济宁传输局收到线路赔偿款1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施工单位已赔偿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沈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甲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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