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刑事辩护研究网
——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定罪量刑标准
3.1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1.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3.1.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犯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郑*鸥虚开发票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三部刑诉〔2021〕Z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鸥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郑*鸥伙同徐某1(已判刑)等人,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使用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等公司为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等一百余家公司虚开二千余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6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期间,郑*鸥负责资金回流。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郑*鸥在湖南省湘潭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12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鸥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鸥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微信截图、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证人柴某、宋某、丁某、刘某、李某、严某、张某的证言,同案犯徐某1、徐某2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郑*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郑*鸥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且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郑*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郑*鸥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决定对被告人郑*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正常实施,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鸥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鸥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四千元,及扣押的OPPO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华硕电脑二台、CA证书二个、网银U盾七个,予以没收。另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郑*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