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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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刘士军 律师简介
刘士军律师,男,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15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
刘士军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证号13701201910137480。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的案件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的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类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类犯罪、网络犯罪、新型犯罪等。成功办理了多个无罪、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广泛好评。
刘士军律师电话:13306401985
刘士军律师微信:19218085188
刘士军律师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八层
刘士军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包括:
1、济南某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2、某企业家涉刑案件,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 200 余万元)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 2000 余万元)获得缓刑。
3、济南某上访被认定寻衅滋事罪案件,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4、济南某非法经营罪案件(无证销售香烟),获得无罪(相对不起诉)。
5、济南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财物价值 10 万余元),获得无罪(绝对不起诉)。
6、济南某非法经营罪(非法销售“瘦肉精”),申请取保候审成功,获得缓刑。
7、济南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获得缓刑。
8、临沂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案件,获得缓刑。
9、济南某故意伤害罪,获得缓刑。
10、德州某诈骗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获得缓刑。
11、济南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取保成功。
12、淄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虚开税款数额近 200 余万元),取保成功。
13、烟台某寻衅滋事罪案件,二审减轻量刑案。
14、济南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造成十人死亡),获得从宽处理。
15、济南某介绍卖淫罪,获得从宽处理案。
16、滨州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
17、济南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件:检察院指控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过辩护,职务侵占罪获得无罪,合同诈骗罪(100余万元)无罪。
18、济宁强迫交易罪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经过辩护,法院判处两年十个月。
19、北京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经过辩护,取保成功,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20、某敲诈勒索案:公安认定敲诈26万元,经过辩护,检察院认定敲诈1万元。
21、某销售假药案:原认定销售金额48万,检察院建议量刑七年,经过辩护后,认定销售26万元,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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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结果上骗取了他人的财物。不符合前述构成要件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因维权涉嫌敲诈勒索罪,法院判决无罪的3起典型案例(刘士军律师)
2024-11-25
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事出有因索要财物与无理索要财物。重点审查:一是案件发生的背景;二是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行为。如事出有因,即使索要财物价值过高或者手段过激,一般也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2024-11-25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秩序。洗钱罪的本质在于使用逃避监管的方法,为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
2024-11-25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无罪。
2024-11-2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本罪,不仅需要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还需要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2024-11-22
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刑法意义上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
2024-11-21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中,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引起本次事故的爆炸性物品是上诉人范某Y、范某T储存或使用的唯一结论。改判无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详解及无罪案例(刘士军律师)
2024-11-21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案例中,李某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例:以旅游为名,组织他人去国外务工被判刑(刘士军律师)
2024-11-2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王某以旅游为名,组织他人去国外务工被判刑
2024-11-21
出入境证件是指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出具,具备出入境证明许可功能的证件。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苏某1、林某2、关某4、林某5、吴某3为不法人员提供的虚假企业员工身份材料仅属于办理商务签注的备案材料,该材料本身不具备出境证明的许可功能,不属于出入境证件范畴。因此,上述原审被告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服务来帮助不法人员从出入境管理机关取得出境签注来牟利的行为不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上述原审被告人通过在商务出境签注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帮助多名不法客户骗取出境签注并多次偷越边境,其行为系将分散独立的不法分子聚集组织起来实施偷越边境,依法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2024-11-21
“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详解以及为外国人办理居留许可无罪案例(刘士军律师)
2024-11-20
帮助需要在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向管理机关申请居留许可成功后收取金钱,法某某出卖的是服务而非证件,故其行为特征不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表现特征,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024-11-20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运送”,主要是指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非法运送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徒步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也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2024-11-20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详细介绍了该罪名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案例。
2024-11-18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4-11-16
“欺骗手段”是认定骗取贷款罪的重要条件。“欺骗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任,从而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对其理解,应当限定为对信贷资金发放产生实质性、决定性影响的欺骗行为。
2024-11-1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4-11-1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A犯保险诈骗罪,但缺乏主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指控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2024-11-09
本文精选了9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无罪案例
2024-10-31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