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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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刘士军 律师简介

        刘士军律师,男,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15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

        刘士军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证号13701201910137480。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的案件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的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类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类犯罪、网络犯罪、新型犯罪等。成功办理了多个无罪、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广泛好评。

        刘士军律师电话:13306401985

        刘士军律师微信:19218085188

        刘士军律师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八层

        

        刘士军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包括:

        1、济南某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2、某企业家涉刑案件,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 200 余万元)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 2000 余万元)获得缓刑。

        3、济南某上访被认定寻衅滋事罪案件,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4、济南某非法经营罪案件(无证销售香烟),获得无罪(相对不起诉)。

        5、济南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财物价值 10 万余元),获得无罪(绝对不起诉)。

        6、济南某非法经营罪(非法销售“瘦肉精”),申请取保候审成功,获得缓刑。

        7、济南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获得缓刑。

        8、临沂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案件,获得缓刑。

        9、济南某故意伤害罪,获得缓刑。

        10、德州某诈骗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获得缓刑。

        11、济南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取保成功。

        12、淄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虚开税款数额近 200 余万元),取保成功。

        13、烟台某寻衅滋事罪案件,二审减轻量刑案。

        14、济南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造成十人死亡),获得从宽处理。

        15、济南某介绍卖淫罪,获得从宽处理案。

        16、滨州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

        17、济南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件:检察院指控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过辩护,职务侵占罪获得无罪,合同诈骗罪(100余万元)无罪。

        18、济宁强迫交易罪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经过辩护,法院判处两年十个月。

        19、北京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经过辩护,取保成功,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20、某敲诈勒索案:公安认定敲诈26万元,经过辩护,检察院认定敲诈1万元。

        21、某销售假药案:原认定销售金额48万,检察院建议量刑七年,经过辩护后,认定销售26万元,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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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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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虽然到期,但烟草专卖局并未及时将该证注销,行为人经营烟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持有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批发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应当受行政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5、司机运输货物时,主观上不明知是烟草,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6、行为人自身不具有烟草经营许可证,但是接受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人安排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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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为人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其不具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转走的工程款性质也不属于公司资金;
    四、两家关联公司的利益具有同一性,行为人挪用一家公司的资金,目的是维护关联公司的利益,且短期内归还的,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
    五、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挪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不涉及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也不存在其他社会危害性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六、行为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未从中谋取利益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七、行为人使用私人账户用于公司资金往来结算,账户内资金性质混同,认定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八、行为虽构成挪用资金罪,但退还所挪用资金,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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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投资“碳汇交易”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以“碳排放权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以“碳达峰”“碳中和”名义,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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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内定垫资进场的施工单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招标产生,投标活动仅系形式所需,行为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2、招标人组织的“招投标”方式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方式严重不符,无法认定为招投标活动,不具备认定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
    3、公司工作人员超出正常履职范围的“串通投标”行为,无法证明获得单位授权、代表单位意志,不能认定单位犯罪行为,公司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4、行为人虽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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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人员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行为人名义上担任公司职务,但实际上与公司是合作关系的,不具有犯罪主体身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开设赌场罪无罪案例:16个无罪案例及无罪的理由(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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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无罪案例:欠缺“权钱交易”本质特征,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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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工作人员调整岗位后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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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工作人员节日收取礼金金额不大,且送礼人缺少具体的请托事项,无法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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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取款项的性质无法查明,无法认定为受贿款;
    六、没有证据证明中间人将财物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七、不符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形,不能适用1万元的立案标准,只能适用3万元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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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0

    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也是具有较大辩护空间的罪名,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较多。为了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总结了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若干成功辩护要点,供广大律师同仁、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参考:

  • 帮信罪案件辩护要点(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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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总结了帮信罪案件辩护要点。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帮助了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三、帮助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四、如果构成帮信罪,哪些情形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 帮助诈骗分子“引流”,会触犯什么罪名(刘士军律师)

    2024-07-17

    帮助诈骗分子引流,是指通过发送诱导性信息,引导被害人添加犯罪分子的微信、微信群、QQ群或其他小程序后,再由专业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司法实践中,引流有两种方式:线上引流和线下引流。刘士军律师提醒广大青年:寻找兼职工作要提高鉴别力,不要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如果您的行为已经涉嫌引流犯罪,请及时咨询律师。

  • 在小区里下毒毒死宠物狗,怎么定罪判刑?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量刑标准详解(刘士军律师)

    2024-07-16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放射性的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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