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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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刘士军 律师简介
刘士军律师,男,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15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
刘士军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证号13701201910137480。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的案件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的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类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类犯罪、网络犯罪、新型犯罪等。成功办理了多个无罪、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广泛好评。
刘士军律师电话:13306401985
刘士军律师微信:19218085188
刘士军律师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八层
刘士军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包括:
1、济南某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2、某企业家涉刑案件,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 200 余万元)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 2000 余万元)获得缓刑。
3、济南某上访被认定寻衅滋事罪案件,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4、济南某非法经营罪案件(无证销售香烟),获得无罪(相对不起诉)。
5、济南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财物价值 10 万余元),获得无罪(绝对不起诉)。
6、济南某非法经营罪(非法销售“瘦肉精”),申请取保候审成功,获得缓刑。
7、济南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获得缓刑。
8、临沂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案件,获得缓刑。
9、济南某故意伤害罪,获得缓刑。
10、德州某诈骗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获得缓刑。
11、济南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取保成功。
12、淄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虚开税款数额近 200 余万元),取保成功。
13、烟台某寻衅滋事罪案件,二审减轻量刑案。
14、济南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造成十人死亡),获得从宽处理。
15、济南某介绍卖淫罪,获得从宽处理案。
16、滨州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
17、济南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件:检察院指控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过辩护,职务侵占罪获得无罪,合同诈骗罪(100余万元)无罪。
18、济宁强迫交易罪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经过辩护,法院判处两年十个月。
19、北京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经过辩护,取保成功,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20、某敲诈勒索案:公安认定敲诈26万元,经过辩护,检察院认定敲诈1万元。
21、某销售假药案:原认定销售金额48万,检察院建议量刑七年,经过辩护后,认定销售26万元,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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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10-29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有真实业务向第三方购买发票,可能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刘士军律师)
2024-10-2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在于对国家税款的侵害,所以有真实业务向第三方购买发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有可能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是比较轻的。所以,律师在辩护时,要注意重罪与轻罪的区别。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透支,经过催收未还的,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士军律师)
2024-10-28
恶意透支型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额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以上催收不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持卡人仅仅是经催收不还,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属恶意透支
2024-10-25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雇佣“水军”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详解(刘士军律师)
2024-10-24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标准、典型案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刘士军律师)
2024-10-24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规定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分别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024-10-24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024-10-23
本文精选五件无罪案例,探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策略,为律师和涉案当事人提供参考。
《刑法》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详解(刘士军律师)
2024-10-2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无罪案例:不能机械化的根据司法解释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刘士军律师)
2024-10-22
为了破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不是“明知”的难题,“两高”在多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不同的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方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结合社会大众的一般经验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但需要警惕的是,司法实践出现了机械化推定“明知”的不良倾向——只要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明知”情形,就认定行为人是明知。
2024-10-22
帮人转账、取现,会构成犯罪吗?刘士军律师认为,对于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要看这个钱的性质是什么。第二,要看主观上是否知道是什么钱。
2024-10-21
使用非碘盐腌制咸菜,但检验符合食品标准,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24-10-21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2024-10-18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处罚与销售金额挂钩,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10-18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4-10-18
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2024-10-18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24-10-17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立案量刑标准相差巨大,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准确界定是否单位犯罪。
2024-10-16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