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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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刘士军律师13306401985
刘士军 律师简介
刘士军律师,男,1985年生,山东省费县人,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15年,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
刘士军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证号13701201910137480。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办理的案件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的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类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类犯罪、网络犯罪、新型犯罪等。成功办理了多个无罪、罪轻的成功案例,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广泛好评。
刘士军律师电话:13306401985
刘士军律师微信:19218085188
刘士军律师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八层
刘士军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包括:
1、济南某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2、某企业家涉刑案件,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 200 余万元)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 2000 余万元)获得缓刑。
3、济南某上访被认定寻衅滋事罪案件,获得无罪(存疑不起诉)。
4、济南某非法经营罪案件(无证销售香烟),获得无罪(相对不起诉)。
5、济南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财物价值 10 万余元),获得无罪(绝对不起诉)。
6、济南某非法经营罪(非法销售“瘦肉精”),申请取保候审成功,获得缓刑。
7、济南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获得缓刑。
8、临沂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案件,获得缓刑。
9、济南某故意伤害罪,获得缓刑。
10、德州某诈骗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获得缓刑。
11、济南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取保成功。
12、淄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虚开税款数额近 200 余万元),取保成功。
13、烟台某寻衅滋事罪案件,二审减轻量刑案。
14、济南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造成十人死亡),获得从宽处理。
15、济南某介绍卖淫罪,获得从宽处理案。
16、滨州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
17、济南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件:检察院指控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过辩护,职务侵占罪获得无罪,合同诈骗罪(100余万元)无罪。
18、济宁强迫交易罪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经过辩护,法院判处两年十个月。
19、北京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经过辩护,取保成功,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20、某敲诈勒索案:公安认定敲诈26万元,经过辩护,检察院认定敲诈1万元。
21、某销售假药案:原认定销售金额48万,检察院建议量刑七年,经过辩护后,认定销售26万元,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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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缓刑后不能为所欲为: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法院撤销缓刑程序简介
2024-06-11
判了缓刑又被撤销缓刑
2024-06-05
在社会生活中,有些考试虽然听起来很正规、很严肃,举办考试也有相关的依据,但其设定的依据不是狭义意义上的“法律”,而是由“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设定的,所以不能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人实施相应的作弊行为,也就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法律漏洞:伪造律所印章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2024-06-04
律师事务所的单位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任何一种。所以伪造律所印章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但如果伪造律所印章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可以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袭警罪无罪案例:公安人员不穿着警服,也不表明警察身份,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袭警罪
2024-05-31
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在本案中,民警张某既没有穿着警服,也没有出示工作证或者口头表示自己的身份,无法认定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也无法认定王某知道张某的身份。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此外,张某所受伤也不构成轻伤,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4-05-30
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立出来的,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袭警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妨害公务罪,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与手段不同。
2024-05-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2024-05-14
行为人虽然“多次盗窃”,但根据行为的客观危害、情节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考量,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刑罚处罚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2024-05-11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招摇撞骗”,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欺骗活动。本罪不以骗取财物为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骗取的利益通常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主要以骗财、骗色为主。冒充军人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同时会触犯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注意:签订、履行合同被骗了,责任人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2024-05-09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责任,因此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来对待国家和单位交给自己的工作。签订、履行合同被犯罪分子骗了,这并不是领导干部免除自身责任的理由,被骗恰恰说明相关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针对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了两个罪名: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024-04-29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办法、技术、步骤等,比如向他人传授制造伪劣产品的方法。传授的手段没有限制,书面、口头、动作示范、网络传授均可构成,公开或者秘密传授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制,传授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也不论传授对象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要注意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
司法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组织外的个人犯罪行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24-04-26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024-04-25
施某某等17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施某某等17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目的并非为了私仇或争霸一方,且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施某某等17人也出具了承诺书,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以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决定对施某某等17人不起诉。
检例第173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可能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024-03-28
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并可以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
刘士军律师: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14个罪名犯罪构成、立案量刑标准、司法解释(202403更新)
2024-03-27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14个罪名犯罪构成、立案量刑标准、司法解释(202403更新)
2024-03-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最新的《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2024年03月01日施行)
2024-0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2024年03月01日施行
刘士军律师无罪辩护案例:李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删略版)
2024-03-19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起因是两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纠纷本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某典当公司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不实的材料和证人证言,误导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使司法机关错误地认为某园林公司、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某园林公司、李某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士军律师辩护成功案例:挖机工人受他人安排挖坏违章建筑,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4-03-18
案涉道路占用的是农用地,属于违法建设。按照法律规定,农用地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建设,包括不得进行硬化。县国土部门在案发前已经判定该道路属于违法用地,乡镇土管所工作人员已经告知某村需要将硬化路面恢复为可耕地。
刘士军律师辩护成功案例:当事人被公安认定诈骗50万元,辩护成功获得检察院不起诉
2024-03-18
公安机会认定的事实均是以“被害人”单方虚假的陈述为依据,缺少其他证据证实,据以定案的证据又相互矛盾,案件事实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本案中王某某是否提供了担保、曹某某借款后是否支付了利息、借贷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期限、债权人有无要求提前还款等方面的事实存在重大疑点,达不到起诉的标准。建议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士军律师成功案例:李某上访被认定寻衅滋事,辩护成功获得不起诉
2024-03-18
因信访引发的刑事案件通常被称为“敏感”案件。但越是敏感的案件,律师辩护时越要讲法律、讲证据,让司法机关有充分的理由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本案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坚持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坚持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